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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投靠落户北京
释义
    一、夫妻投靠落户北京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备注:北京市现行户口政策要求,老人投靠北京子女必须满足被投靠人是独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户口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几个地方。另外父母两个人必须一起提出投靠申请,如果一方已经过世,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最新夫妻投靠落户
    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
    3.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4.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北京政策是什么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备注:北京市现行户口政策要求,老人投靠北京子女必须满足被投靠人是独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户口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几个地方。另外父母两个人必须一起提出投靠申请,如果一方已经过世,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四、杭州投靠落户条件是怎样的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审批。滨江、经济开发区为派出所受理审核后由分局审批。
    亲属投靠申报条件
    (一)夫妻投靠
    夫妻婚龄满3年,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人户一致的,由当事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老年投靠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2)原籍为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3)夫妻双方均在外地,夫妻有一方原籍为杭州市区,且有子女户籍在杭州市区的,只要一方符合投靠年龄,另一方符合夫妻投靠条件(结婚满三年),双方可同时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除外),可按自愿原则投靠在杭父母。
    (四)部队家属投靠
    部队干部、士官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①军龄满15年;
    ②副营职或技术十一级以上
    ③年龄35周岁以上
    ④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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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