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诉是否可以终止执行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程序的终结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等。此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但如确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法律分析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拓展延伸 执行程序下,申诉是否有权中止执行? 在执行程序下,申诉是否有权中止执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对于申诉是否能够中止执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规定。一些法律体系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申诉可以暂停执行程序,以确保申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其他法律体系可能对申诉的中止执行持有限制性的态度,要求申诉方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中止执行的必要性。因此,无论申诉是否有权中止执行,都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然而,对于确有困难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诉是否有权中止执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和规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我们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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