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单位是事故报告第一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包括工程总承包方、建设方)。如果现场施工单位是法人单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现场施工单位不是法人单位,则工程总承包方是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工程总承包方也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