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编曲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
释义 | 编曲者地位未得到承认,侵犯著作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发表作品、冒名署名、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作品、未支付报酬、未经许可租借作品、未经许可使用版式设计、未经许可录制表演等行为。 法律分析 编曲者地位尚未得到承认。从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编曲者的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并未得到承认。 侵犯著作权法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拓展延伸 编曲的著作权:保护与限制 编曲作为一种创作活动,涉及音乐创作的重要环节,其著作权问题备受关注。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但在编曲领域,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编曲作品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以鼓励音乐创作的创新与发展。另一方面,编曲涉及对原始音乐作品的改编与转化,需要平衡原创性与衍生性的关系,避免对原作权利人权益的侵犯。因此,对编曲著作权的保护应当考虑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要兼顾对原作权利人的尊重。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合理的授权机制、许可协议等方式来平衡各方的权益,促进编曲创作的繁荣与发展。总之,编曲的著作权保护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合理的平衡点,以推动音乐创作的进步与创新。 结语 编曲作为一种创作活动,其著作权问题备受关注。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但在编曲领域,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存在争议。编曲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也要兼顾对原作权利人的尊重。通过合理的授权机制与许可协议,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编曲创作的繁荣与发展。保护编曲著作权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推动音乐创作的进步与创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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