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情况下造成事故,应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