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刑怎么执行 |
释义 | 附加刑执行方式: 1、罚金的执行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没收财产的执行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4、驱逐出境的执行由相关的出境管理部门。 主刑的执行 1、管制的执行 (1)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 4、死刑的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准备执行死刑。 (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5)制作笔录,上报死刑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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