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应自系争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一、商标抢注中证实商标影响力的证据是什么? 证明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可以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2、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3、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 4、该商标所有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及上述媒体中所有涉及到该商标的评论、报道、宣传等资料; 5、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相关资料; 6、该商标的获奖等商誉资料;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二、哪些材料能够证实商标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的? 1、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 2、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 4、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商标申请人具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系争商标与之高度近似; 7、其他可以认定为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