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1、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2、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3、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三无产品口罩问题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伪劣口罩构成犯罪的,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刑法对于团伙生产假药如何处罚 现行《刑法》对团伙生产假药罪立案的规定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生产的药品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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