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