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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性裁员政策有哪些变化?
释义
    单位裁员的主旨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裁减员工。裁减范围包括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患病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等。裁员条件包括企业破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裁减人员需按规定进行,并提供相应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经济性裁员范围有哪些
    目前,我国并未从正面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范围,但是却从反面明确了,单位在裁员的时候哪些人员是不得裁减的。
    裁减人员时,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对于用人单位裁员,《劳动合同法》中做了条件限制,即单位不得随意裁员,必须要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才能裁减单位的职工。另外,对于裁减人员的人数、范围,这些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除此之外,那些被单位裁减的人员,也可以从单位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一般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就发给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结语
    单位裁员范围明确,不得裁减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者、病假期内员工、孕产哺乳期女职工、满15年且离退休不足5年员工,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情形。裁员条件包括破产整顿、生产经营困难,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等。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且经济补偿应按工作年限发放。单位裁员须严格遵守规定,为被裁减人员提供相应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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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2: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