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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居住证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释义
    1.用人单位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人才居住证业务申报系统先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录入个人申请信息上报,信息成功后打印申请表格;
    2.向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3.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受理、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交申请人或其委托人;
    4.申请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到用人单位或在深居住地辖区公安机关受理点办理人才类《深圳市居住证》。
    深圳人才居住证办理材料
    1.《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收原件3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聘用(劳动)合同书(现场审核原件后当场退回);
    4.申请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以研究生以上学历为申办条件人员,提供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验证的学历和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申办条件人员,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以高级技师为申办条件人员,提供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申请人为20-49周岁女性人员,提供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书或流动人口生育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现实表现情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咨询投诉电话:12333。
    办理后获得的证件及有效期:
    人才类《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或两年。续办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经审核可办理续期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人才居住证业务申报系统先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录入个人申请信息,上报。信息成功后打印申请表格;
    2.向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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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