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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队男的和地方女的结婚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登记前准备: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9、义务兵、士官、军队院校干部学员的特殊要求: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登记: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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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