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条文如何规定工伤申请时限与伤残补助金领取的关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申请时限和伤残补助金领取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但其关系被工伤保险制度所限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死亡补助金等。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送往或者安排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害职工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书面申请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4.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害职工被鉴定为一至三级伤残的,应当发给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应当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定期伤残补助金,由保险机构每月发给。 5.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害职工死亡,其遗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法律依据,工伤申请时限和伤残补助金领取的关系在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下,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职工需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的领取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由保险机构定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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