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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包括冻结汇款?
释义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冻结汇款吗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汇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中是否包括冻结汇款
    行政强制措施中包括冻结汇款,还包括以下几种:(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国际贸易包括哪些方面
    国际贸易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1、按货物移动方向国际贸易可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过境贸易2、按统计标准国际贸易可分为:总贸易、专门贸易3、按商品形态国际贸易可分为:有形贸易、无形贸易4、按有无第三者参加国际贸易可分为:直接贸易、间接贸易、转口贸易5、按参加国的多少国际贸易可分为:双边贸易、多边贸易6、按清偿工具国际贸易可分为:现汇贸易、记帐贸易、易货贸易7、按货物运输方式国际贸易可分为: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邮购贸易8、按经济发展水平国际贸易可分为:水平贸易、垂直贸易9、按地区国际贸易可分为:南南贸易、南北贸易、北北贸易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包括哪些
    1、国际海运欺诈
    (1)伪造提单。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单证之一,是海事运输中重要物权凭证。因此,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伪造提单进行欺诈。
    (2)利用非法提单。主要是通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预借提单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是由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口商为了不影响结汇,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货物在主要标志、件数或外表状况存在不良的情况下,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而让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这便是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上三种行为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的不法行为。
    (3)保险方面的欺诈。主要是船方和托运人(卖方)为了获得高额保险费而蓄意破坏船舶及货物。
    2、贸易合同主体欺诈
    (一)虚构合同主体欺诈
    (1)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或这些人是仅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不具备签署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商。他们多来自于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地,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2)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这种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可能少得可怜,因而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额生意,超过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风险,我外贸企业损失很大。
    (二)变更合同主体欺诈在国外公司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方编造借口称自己无法履约,向我外贸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而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此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外贸公司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况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细的情况下同意由其代为履约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有限责任欺诈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
    单据怎么收集
    收集单据的时间原则上是从本月一号到最后一天。只是由于本月的账通常要在下月才能完成,所以,单据收集的截止时间可以延长到结账之前(发票日期最迟是该结账月份的)。对于报销,理论上是按权责发生制,实务中可以延迟二个月,一般超过半年的费用报销(还是指未跨年的),是有风险的。收集单据也是会计日常很重要的工作。1、分类所指的分类(分单),不是指按凭证的类型如采购发票、销售发票、费用发票之类的划分,而是指以下二种意思:(1)、分单:首先是挑出各自只能计入内帐或外帐的单据;其次是对内外帐都必须登记的单据,要复印,原件给外帐会计;最后是按一定的程序传递给相关人员记账。(2)、归类集中就是内帐会计与外帐会计,都各自对到手的单据,按单笔的一笔笔业务进行集中,换句话说就是对同一笔业务的单据,也许到手的时间有先后,但做账前,都要把它们集中在一起,即某笔业务的所有到手单据都放一起,用回形针别住,形成这笔业务的原始凭证。2、整理就是分类分单之后,每一笔业务的单据都归集到了一起,做账之前,再有到手的单据,也依旧放一起。按老会计的做法,一般归集后,都会用便签纸做一次分录,和单据放一起。这是草稿,制作记账凭证是第二稿,审核过账是第三稿,通过这样三次,基本上就能保证分录的正确率了。分录是核算的灵魂,分录错,一切都是扯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该内容由 文永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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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6: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