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笔录可以复印带走吗 |
释义 | 不能。 当事人不可以复印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派出所做笔录如果如果本人没有违法行为,只是协助调查,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不会有影响。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定罪等是有影响的。 派出所做笔录流程: 1、派出所工作人员会逐项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等信息,然后会询问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一系列问题,对其进行身份验证。 2、讯问人员会询问事件内容,一般都是采取问答的形式,对于讯问人员的问题,被询问人只需如实回答就好。在被询问人回答的同时,记录人员会将被讯问人提供的回答详细的记录下来。 3、在整个询问过程结束后,记录人员会将记录内容与被询问人核对,在被询问人确定没有出入后,由被询问人在记录簿上写上“以上记录我看过,没有出入”字样。 4、最后,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派出所笔录的处理方式: 1、对于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对于勘验、检查的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派出所笔录不会消除。一般会永久的保存。如果是不成案的笔录,那么就会进行销毁。笔录是指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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