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4、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5、托运方对承运方的赔偿要求,凡起运前发现而要求赔偿的,由起运车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但行车肇事所引起的货运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就近车站,会同当地监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作出现场记录,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起,责任人承担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收货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1、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要承担货物的仓储保管费; 2、货人应当补交托运人未交或者少交的运费,迟交的要承担滞纳金; 3、因收货人的取货行为而造成公路承运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赔偿金。但违约金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并在明确责任的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支付按日支付滞纳金。货物灭失、短少的,应按此部分货物价值赔偿;货物变质、污染、损坏按照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者修理费赔偿。赔偿价格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