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你好,以下是常州市 工伤 申报基数,希望能帮助到你: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 社会保险 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 工资 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00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6800元,下限不得低于2900元。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基本 养老保险 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6800元;第二档为5600元;第三档为3089元;第四档为2900元。当期缴费年度内,上述参保人员可以在以上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900元。 四、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3507元。 五、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 退休 、退职手续的人员,基础 养老金 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六、当期缴费年度内全市 女职工 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403元。 七、溧阳市和金坛区、武进区可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的具体调整办法,其中武进区的调整办法需报市审核同意后施行,其他地区的调整办法报市备案。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