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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释义
    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有以下:
    (1)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起诉离婚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向不具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法院拒绝受理的常见原因
    离婚案件中,法院拒绝受理的常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如果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例如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离婚年限,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其次,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严重缺陷,法院也有权拒绝受理。此外,如果双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离婚请求,法院可能认为没有足够的理由支持离婚,从而拒绝受理。另外,如果离婚案件涉及到其他争议,例如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先解决这些争议,然后再受理离婚请求。总之,法院拒绝受理离婚案件的原因是多样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结语
    法院不予受理离婚案件的常见原因包括: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缺陷、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离婚请求、涉及其他争议需先解决等。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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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