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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范围有哪些
释义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出现了违规违法行为,不仅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监督主要针对以下16种: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是否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
    2、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是否在法定羁押场所依法录像。
    3、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是否非法影响证人。
    4、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是否变造证据。
    5、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是否到期不变更措施。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是否不退应退的保证金。
    7、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是否违法采取侦查措施。
    8、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是否滥用扣押等措施。
    9、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是否侵占涉案财物。
    10、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是否违法撤案。
    11、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12、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是否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1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是否应通知未通知家属。
    14、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是否阻碍当事人及律师行使诉讼权利。
    15、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是否故意不出具有关证据的说明。
    16、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兜底条款。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依法保障《行使诉讼法》得到正确实施的一个渠道,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渠道。适时主张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院对自身职责的正确履职行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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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3: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