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
释义 |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换言之,上述年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若双方不约定,则遵守法定的最低年限标准。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换言之,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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