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应当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则视为份额相同。如果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可以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债务人追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1、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应当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则视为份额相同。如果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可以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债务人追偿。 2、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等于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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