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疾险公司拒赔尿毒症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依法承保的保险,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同时,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虚假理由拒绝承保或者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重疾险公司拒赔尿毒症是否合理,需要看其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法律法规。 同时,《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自身患有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且该疾病是在购买保险时就已经存在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因此,在重疾险公司拒赔尿毒症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告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