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深圳经济特区在1980年成立。深圳经济特区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位于广东省的东南部沿海,东起大鹏湾边的梅沙,西至深圳湾畔的蛇口工业区,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别合作区。 中国还有的经济特区如下: 中国截止目前已经设立共计7个经济特区,分别是广东省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福建的厦门经济特区、海南经济特区、喀什经济特区、霍尔果斯经济特区。 综上所述,建立经济特区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引进先进技神盯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条 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 第五条 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各项公共设施,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兴建,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外资参与兴建。 第六条 各特区分别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热心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关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作为该特区的咨询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