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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
释义
    (一)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范围
    所有因交通事故而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当事人都可以起诉,具体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包括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可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范围
    我们根据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性质的不同,针对被告范围作不同的说明:
    1、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且驾驶员系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将单位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注: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但驾驶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宜列单位为被告,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将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负责垫付。)
    2、车辆属于挂靠经营的,且能够证明该事故发生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外不生效。)
    3、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租用人列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也可以将出借人或出租人列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车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无证驾驶或饮酒驾驶。
    4、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肇事人列为被告,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学术界争论较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损害承担责任”的精神,应将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即事实车主)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伤残评定的效力有异议
    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伤残评定,当事人有异议,或符合评残条件而公安机关没有给予评残,当事人起诉时要求按伤残赔偿的,以及身上多处残疾标准掌握问题,法院应当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由法院委托予以法医学鉴定,按鉴定结论处理;
    对符合伤残条件而没有给予评残的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地进行伤残评定,确属残疾的应按残疾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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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