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交什么材料 |
释义 |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建部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首次提出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成为所有租房苦难群体最关心的问题。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共同资料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预留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财务印章; 2、支取人身份证。不同资料 1、购买住房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次付款的付款凭证。 ②购买私房的,应提交经房屋产权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 2、建造住房时: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文;在农村建私房时,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建房的证明。 3、大修住房时,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在农村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修房的证明。 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 (一)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四)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以上所指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