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秘密文件管理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上级机关下发本办的机要文件,并在文件眉首左上角含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均属于保密范围。 办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守则》的“十不准”: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10、压滤机滤布厂家 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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