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该条第二款对被扶养人的概念作了详细解释,即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于《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条例》未对供养亲属做概念性解释,而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发布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该《规定》对供养亲属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并确定了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但遗憾的是,没有明确如果存在数个供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是否只赔偿受害人(劳动者)应负担的部分。由于对供养亲属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供养人均有供养被供养人的法定义务,从这一层面来看,赔偿义务人理应只赔偿供养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如此理解也是法律统一的体现。 以上两项赔偿均是为了保证被扶养人(供养亲属)的日后生活而设,两个赔偿项目的赔偿目的同一,依法不应并列适用,二者只能选其一。目前有法院判决两者并行赔偿,这是不正确的,是对法律条款的机械性适用。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子女扶养费这么算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子女扶养费应该是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