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2022)粤03民终640号的一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引发了律师的讨论。 一审判决:一、某律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二、某律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四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张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四损失495万元;四、张三对判决判项一、二确定的某律所的债务向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第一项,(2017)粤 0606行初1421号案件原告林某委托广东某律所对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但因开庭律师未到庭,法庭按照撤诉处理,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目的无法实现,该损失为某律所的过错造成。 很多当事人认为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再重新起诉即可,但实际中存在这几种情况: 一、民事诉讼 1、一审程序中,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可以再次上诉。 3、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应一并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不可以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 二、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简而言之,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就是民告官中的“民”)撤诉,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则不可以再次起诉,原告基本丧失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不管是当事人原告,抑或是作为代理律师,一定要按照传票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不可迟到。如果法官建议或者暗示我们当事人撤诉,一定要谨慎对待,因为行政诉讼一旦撤诉,则不可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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