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所以此担保之债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