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税71号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含),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季度销售额为不超过9万元(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