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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和昆山医保通用吗
释义
    苏州和昆山医保不通用。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苏州医保“一卡通”有三个特点:
    一是备案不需个人办理,实现“零手续”。
    全市所有参保人员在大市范围内跨地区就医时,不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二是保障不受范围限制,实现“无遗漏”。
    全市所有参保人员在大市范围内跨地区就医时,不仅实现基本医保直接划卡结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也将同步实行实时结算。
    三是机构不设条件限制,实现“全覆盖”。
    苏州医保卡怎么使用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简称苏州市民卡,是苏州市政府面向本市户籍以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发行的多功能、复合式的智能IC卡,用于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
    苏州社会保障市民卡有两种:苏州市民卡A卡、苏州市民卡B卡。
    1、苏州市民卡A卡
    A卡具有社会保障卡、苏州银行借记卡及小额钱包功能。A卡兼容原来苏州通卡所有功能。
    2、苏州市民卡B卡
    未参加苏州社保而需要使用电子钱包功能的市民,可自行购买苏州市民卡B卡。B卡除了没有社保和银行功能以外,与A卡和苏州通卡的功能一样。
    医保卡办理条件:
    1、苏州市户籍人员;
    2、参加苏州市社会保险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
    市民卡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限本人使用。
    办理材料:
    1、个人申办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薄、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须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提供申领人员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填写《苏州市民卡单位申请书》;
    2、申请人系外来从业人员的,还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3、提供个人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4、申请人填写、阅读、核对《苏州市民卡单位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办理时限:
    社会保障市民卡制卡周期为30天,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领卡,单位代办人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个人亲自领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领卡,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补卡周期为7天,领卡时须本人凭身份证和业务回执。
    办理费用: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免费;非人为因素导致社会保障市民卡损坏,以及非本人因素导致需变更个人信息的,可免费换卡;办理补卡需收取补卡工本费。
    办理地点:
    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领卡。
    个人账户资金用途
    1、用于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
    2、上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后,除可继续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外,还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3、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人员,可在规定限额内,申请将部分资金划转计入“阳光健身卡”用于健身消费,或为本人、直系亲属购买指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其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且上述医疗费用中有自费费用的,自费部分直接自动从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6000元以上部分中支付。
    5、对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且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人员),其当年个人账户预划金额和往年个人账户余额,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年4月份账户更新后,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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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