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山西省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中心、山医大一院产前诊断中心、长治市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中心、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产前诊断中心、临汾市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中心、运城市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中心、山西白求恩医院产前诊断中心。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