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职称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贯穿到职称评审全过程,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评审程序等作出新规范。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除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由人社部门兜底组建外,评委会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人社部门负责核准备案。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实施范围: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须遵守职称评审公示工作有关要求。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三条 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 (一)投诉受理和核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反映。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电话、信函、邮件、来访等应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各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核查落实,并向反映问题者本人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对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材料要妥善管理,以供查询。 (二)公示结果处理。经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等问题,对诬告、陷害、制造谣言等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应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要求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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