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 一、原理:继承人应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法定承受被继承人的合同地位 二、遗产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也包括消极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喝应当缴纳的税款) 三、限定继承规则: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须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款,但该清偿有范围限制,即以继承的积极遗产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无清偿的法定义务 一、父亲生前债务儿子要承担吗 父亲生前债务儿子不需要承担。父债子偿还属于道德范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父亲生前债务儿子必须承担偿还义务。但是,如果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要偿还父亲的生前债务和应缴税款,然后继承剩余财产。如果儿子选择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就不能承担偿还父亲生前债务的责任。继承遗产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纳税和清偿债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父母欠款需要儿子还吗 不需要儿子还,应由母亲来偿还,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母与子女是分别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母亲的债务是母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如果母亲去世,儿子已经继承了其遗产的,应该偿还其生前的债务,但也仅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超出部分可不偿还。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