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视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本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