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次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又购买了相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则应当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同一辆车发生了多次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先确认每次事故的责任方,然后根据责任方的程度进行赔偿计算。如果多次事故中有相同责任方,则赔偿金额需要累加计算。 法律依据: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同一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又购买了相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应当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驾驶、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他的单位、车主或者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二)运载危险物品或者超限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3.《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因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由侵权人和受害人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受损失的,应当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违约所失去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