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会进行信用惩戒,也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