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处理。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劳动者需要搜集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需要明确单位的营业执照的全称,这个非常重要; 2、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3、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当事人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需要靠自己收集相关的证据,有些证据存放在单位,单位有义务提供。 一、单位未向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