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其中,聘任在岗的集团公司或油田公司管理、技术专家、技能专家、学术带头人,聘期内每年可休假15天;省(部)级劳动模范、油田公司功勋员工、杰出员工,当选当年可休假15天。风险提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