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供哪些材料 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供的材料如下: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在商标注册、评审程序中请求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