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会见期间能否给我提供对方证据的评估报告? |
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在会见期间无法提供对方证据的评估报告,因为这涉及到证据收集和评估的法律程序,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在作证或者出具鉴定意见以前,不得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材料和有关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代理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但不得窃取、隐匿、毁损、伪造、篡改案卷、证据等材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证据的收集、保存、呈递等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因此,律师在会见期间不能提供对方证据的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法代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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