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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期间是否需要服刑?
释义
    疫情期间不收监不算刑期,但监外执行的时间需要计算在刑期内。对于有特殊原因不宜收监执行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如果刑期未满,仍需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在监狱服刑的犯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处于怀孕或哺乳期,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社区负责矫正,基层组织协助监督。
    法律分析
    一、在疫情期间不收监算刑期吗
    是不算刑期的。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案件刑期执行,如果是管制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是否计入刑期
    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一般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构,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构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在疫情期间不收监不算刑期,但监外执行的时间需要计算在刑期内。在监狱服刑的犯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在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由监狱提出书面的意见,报主管的司法机构审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由社区负责矫正,由基层组织协助监督。
    结语
    在疫情期间,罪犯不收监不算刑期。然而,监外执行的时间需要计算在刑期内。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不准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一旦执行原因消失,刑期未满的罪犯仍需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罪犯应及时释放。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期的服刑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社区和基层组织的协助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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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