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件工资是否存在加班费? |
释义 | 计件工资制只是工资报酬计算的一种方式,它并不能改变法律对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通过上文的介绍,你应该能够看出,超过44小时的劳动均应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确定合适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然后按照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情况,支付相应工资。计件工资制度是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按照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和单位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这个条文就是关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相关规定。 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目前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定额,法律上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很多地方性的法规基本上都对劳动定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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