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审查是否适用该条款尚不明确 |
释义 | 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管辖条款增加后,对法院在七日内的立案审查工作也产生了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法院是否仍应当严格依据各类案件的管辖确认规则进行审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法院是否有权力或必要在立案阶段进行程序审查,对符合应诉管辖条件的案件立案受理;对于与受诉法院根本不存在密切联系因素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以“被告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即视为法院有管辖权”为由,要求法院立案并在受理后再行审查的情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争议给立案审查工作带来了困惑,对以上条款适用的理解不统一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保护。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当事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土地所有权纠纷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但可以依法申诉。 (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规定期限内不得起诉。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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