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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判定及刑罚解释
释义
    合同诈骗罪的要件及处罚: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国家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犯罪者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若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应从下列要件认定合同诈骗罪:客观上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犯此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1、触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罪数额达特别巨大标准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应满足一系列要件,包括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形,犯罪行为将受到不同的刑罚,一般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在法律的约束下,我们应当诚信守法,遵守合同精神,共同维护经济秩序和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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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1: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