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