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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怎么申请办理
释义
    律师分析:
    已经在参保地完成备案的人员,在网站注册后,可在线查询本人备案和异地就医结算信息。为便于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获得相关信息,现提供使用说明如下:
    1、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
    其中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查询和统筹区开通信息查询可以不注册直接查询。
    2、查询统筹地区开通信息
    点击进入服务事项中统筹地区开通信息查询模块:通过选择所属行政区,查询统筹地区开通信息,也可直接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全国情况。(注:目前所有统筹地区都已开通。)
    参保人也可以点击统筹地区名称,查询统筹地区所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3、查询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点击进入服务事项中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模块:根据需求查询开通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属行政区、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编码、医院等级、医疗机构分类和地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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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