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约金和定金是不可以并用的,守约方只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约定的违约金特征主要有哪些 约定的违约金特征主要有: 1.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2.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3.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事先约定的。 二、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有: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