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雇佣兵是一种特殊的兵种,是为利益而参加一场武装冲突的人,理论上是合法的。雇佣兵参战的目的只是为了金钱奖励,只要对方出价够高,他可以受雇于任何人。雇佣兵参战并非为了意识形态或政治信仰、爱国主义或是道德原则。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给出了最广为接受的雇佣兵定义。 雇佣兵是一群亡命之徒,这是一群为战争而生的人,他们受雇于任何人或者国家,精通各种暗杀、绑架甚至政变。只要能挣到钱他们什么事都愿意干,现在的雇佣兵大多都出现在战乱国家,毕竟他们都是发战争财的人,聚集最多的在以色列,这里是雇佣兵的天堂。 第四十七条 外国雇佣兵 一、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二、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