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后,可以向法院作出答辩,或者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男方在离婚诉讼中进行答辩如下: (一)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二)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三)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期间积极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 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的三类结果是: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由女方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男方同意女方的离婚请求,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